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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6# future
照此說法,
“好”、“壞”就只是個人好惡問題,
而無關道德與否,
因此並不屬於倫理學的範疇,
也與“對”、“錯”無關。
另外,
我說“服務不是最終目的”,
並不是指服務要建立在利益交換上。
我想強調的是,
為一個人盡心付出,
可能只是希望看到他開心。
因此服務其實是達成“讓他開心”的手段。
這就像賺錢,
賺錢可能是因為想要買什麼東西,
並因此得到快樂,
“錢”本身並不是賺錢的目的。
因此當我們可以透過其他手段得到快樂,
而不需要大量金錢時,
其實就不必執著於“賺錢”了。
之所以要區分“目的”與“手段”,
是因為“目的”是不太可能改變的,
而“手段”卻是可以被選擇的。
舉例而言,
若是一個女孩與男友吵架,
在氣頭上跑出來找你一夜情,
究竟該不該提供服務呢?
若是“以服務為目的”,
似乎沒有什麼道理不提供服務;
但若是以“她的幸福”為目的,
在知道一夜情有可能反而加深她與男友的裂痕,
是否要提供服務就要更謹慎的考慮了。
當然,
會希望看到另一個人的笑容、或是希望另一個人高興,
只有在兩個人相談甚歡的時候,
對象不可能任意的一個人的。
這是我的一點看法,
與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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