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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8# s799753

以對性交易法略有概念,須再多加研究,謝管婆提醒,在三叮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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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4# 阿逸


看這種文章,
強烈建議同時翻出法規來參考。
因為這種東西很容易過期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媒介未滿18歲者性交易,
至少都是一年以上的徒刑喔。
因此我不知道你說5000元以下罰款了事是指什麼?

另外,
若是嫖客18歲以上,
而對方未滿18歲的話,
那麼也可能面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那麼雙方都未滿18就不罰了?﹞

根據『刑法』,
如果對象是16歲以上的話,
那麼合意性交並不犯法。
但若對象是16歲以下,
那麼即使是合意性交,
也會觸犯刑法的妨礙性自主罪。
所以在找床伴的時候,
也要記得確認對方的年齡喔
不然不小心就會觸犯刑法了

另外關於性交易的部份,
要參考『社會秩序維護法』。
其中80, 81, 91-1條,
就是在規範性交易的。
其實性交易並不犯法,
只要在性交易專區內、負責人符合條件、不公開廣告,
都是可以的。
但是最大的問題是,
台灣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性交易專區,
所以在實行上等於禁止性交易。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
因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 81條的罰則,
罰款為1-5萬元,
因此成為詐騙集團利用性交易等手段騙人時,
向被騙者詐取錢財的手段。

我個人的觀點是,
性交易本身不是問題,
問題是伴隨性交易而來的社會問題。
例如黑道介入、人口販賣、詐騙等等。
因此設立性交易專區,
使政府可以控管伴隨而來的行為,
也不失為一個好辦法。

但是,
誰會希望自己家旁邊就是性交易專區呢?
如果有哪個縣市首長或議員敢提出這個提案,
我相信他一定會被選民轟到臭頭。
這也是性交易專區無法推動的原因吧。
其實看著台灣對於援交、性交等法令
只能說遵守規定是保障自己的重要依據
也感謝管妹的提醒,注意法律條文,保障自己
已經詳讀相關的法律條文,會盡力去遵守,謝謝
回覆 1# 管妹/客服

金錢很重要 但是錢買不到你心裡真正要的東西 管姐的用心 讓妹妹們更清楚了解社會的規定並可以加以保護自已 再三的謝謝管姐與管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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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管妹 提供的連結知識,讓人對「性交易」與相關法律有更明確的認識。

起先看不懂【台灣管制性交易法律現況】一文中的第三綱要的第3點(媒介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刑法第233條第1項),
為何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 ... 除了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外,尚可以五千元以下罰金了事?

這明顯比其它法律條文的責罰還輕許多,幾經思索後才明白,關鍵在於「媒介」與「強制」之間的區別而已。

有看,真的有比較瞭解,感謝 管妹
我就想到我上法律課的時候
老師強調....
性交本無罪
但是強制,跟交易就有罪了
這個我印象深刻阿.....(上課只有上這個才會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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