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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何保護女密友們?(8/25日更新)

本文章最後由 KKFDS 於 2012-8-25 03:22 編輯

首先,身為新手的我必須在這裡道個歉。
由於日前我回文的時候把錯誤的玩笑當幽默,說出不得體的話。
造成女網友的不快,我先鞠躬道歉(慚愧)。
我不是幽默的人,還是別去亂嘗試不熟悉的事情 。
做好自己能做的事情最好!

所以在這裡提一些比較能讓女性同胞們安心的事情。

已經有許多學長姐提過醫療、保健上的相關知識與保護措施。
我就在這裡提一下  "法律" 吧!!

說到法律大家就會聯想到,一本超大本,能夠拿來進行正當防衛的法典+密密麻麻又冗長又看不懂的文字。
其實法律跟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許多學者都會提過一句話:一個沒有法律的社會,
將會讓大家都不敢踏出家門!

而在人文科學裡面又說:兩個人以上就需要有一個制度來維持,並且保護雙方。
法律雖然讓所有人在任何地方,都顯得掃興。
也會想"我是來徵密友的,法律與我何干?"
錯了錯了,很多時候,不是只有傷害了別人才叫違法。
其實該說,很多人總是不知不覺的違法,並且對別人造成傷害。
簡單而言,法律定義就是:
      消極目的>懲罰違法的行為人
      積極目的>保護淺在被害人,並且震攝淺在犯罪人

在這裡提出『網路交友』以及在泡泡徵密友的各位,可能會觸犯、觸碰到的法律常識。


個人資料保護法
會在這邊選出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因為,有曾看見學姊貼自己被出賣電話,也有看學長們說,有些會員要自己介紹密友...
請注意,送出電話,已經觸法,後面有一整串的刑責在等你
而且拋開法律不談,密友到底是朋友,還是陌生人?
朋友可以互相介紹,陌生人不行,所以因為是朋友,所以介紹給其他的朋友?
要我說,密友是介於女朋友與朋友之間 朋友以上戀人未滿
甚麼都跟你談,也陪你做任何事,就是不談感情的女性朋友...更好的形容就是,沒有感情的女朋友
你會將你的女朋友介紹給別人嗎!!!


刑法第十條 第三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這條記得各位女性同胞們記住,因為這關係到自己的權益
所謂性交,以通俗的話就是做愛...錯了錯了,其實應該說
只要1方是性器 另一方是甚麼都無所謂。
也就是手交(打手槍、或用手幫女生)、口交、木棒交(這是學術用語 其實就是指按摩棒 跳蛋等情趣商品)
皆為性交。如果今天在大眾運輸工具上遇到色狼,被襲胸、摸屁股,這些是強制猥褻。
可是如果是叫你幫他打手槍呢?強制性交罪......最重....沒有刑期限制,關多久算多久。提醒各位男性朋友別亂來,把自己的前途搭進去。


刑期之原則
刑法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刑法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上面兩條要告訴各位千萬別猴急,你要做女生卻不肯,你還以為人家欲拒還迎,然後就先挑逗他,然後在OOXX
我必須說,依照刑法的量刑,原則是一罪一罰,數罪併罰,白話就是說 一條罪狀是3年,3條罪狀就是9年。
(當痴漢分別在三天分別摸了三次就是三條罪,用加法。)
可是特殊情況叫做,因為你在強暴她,你先猥褻,又扒她衣服,然後又OOXX,直接是以強制性交罪論處。


刑法91-1 條  (關到死條款)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
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這條法條是拿來專治強姦犯的條款 也就是,除了原本的刑期服滿之後,要處強制治療。
別以為台灣的治療多先進,其實跟監獄沒兩樣,只是每半年一次評測,甚麼時候對強姦繼續有性衝動,就繼續關....
最常用的方法就是讓你看強姦片。
試想如果你關了10幾年,都沒有解決性需求,讓你看強姦片,
又要你不勃起,勃起之後繼續關,你會做何感想?


妨礙性自主
刑法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8/25補充說明:以這條來說,希望各位學長與學姊出遊的時候,男士們千萬別讓女孩子喝醉。
因為醉了就沒有個人意願,如果這個時候你又做了些什麼......其實你就是強暴犯了。
其實也可以等酒醒了在上也並無不可,請勿以身試探誤觸法網。)

刑法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之前有看到學姊的文章,寫著被男伴一直盧,所以幫他口交....
這裡我必須跟學姊們做一個善意的提醒,只要你不願意,千萬別點頭,甚至你可以打開車門坐計程車回家
因為他已經犯了強制性交罪(上面有寫),只要一方是性器,另一方那怕是打手槍,他都是強姦犯。
而且他還不能欄你,如果他膽敢阻止你的行動,他就犯了刑法強制罪(302條)
他如果敢綁架或拘禁你,他在監獄將會過得很快樂。
監獄裡面最可憐的就是強姦犯跟綁架犯,通常會被用牙刷刷屁屁....


妨礙家庭罪
原則上,刑法沒有妨礙家庭之告訴,那是民法的損害賠償
可是萬事皆有原則與例外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這告訴我們,如果你的密友已經有家庭,那你千萬別跟他有所牽扯,反正單身者那麼多@@
※通姦=一方單身+一方有配偶;相姦=雙方皆有各自的配偶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許多男士都希望密友越年輕越好,不過要玩之前最好確認身分證上面的年紀
如果不小心碰到未滿16歲 或者未滿14歲....請懺悔吧,你的小頭已經讓你失去冷靜的判斷力。


第 288 條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 289 條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邊則是提醒各位男士,記得要帶保險套,如果嫌超薄型或情趣型太貴,可以到衛生所買。
否則你是害你的密友做了一件錯事,並且由密友承擔。


第 318-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上面貼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子法,刑法是母法。簡單來說就是,哪條比較重罰哪條
不管如何,把它人的電話在未經過他人之同意,並且造成他人之不便,即為違法。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之前有看到學姊的文章....玩完了還拿手機??其實那位學姊可以聯絡賓館的人員,將該名畜生移送法辦。
千萬別不好意思,竊盜罪是所有犯罪中再犯率最高的犯罪種類,為了他好,請報警處理。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第 81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不管男女,約見面之後千萬別談起錢,無論娼嫖皆是犯罪。
找密友是一件浪漫的事情,男生如果經濟許可,可以做很多付出,不一定是現金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洋洋灑灑寫了一大堆,幾乎快把法典都翻爛了。
如果看到這裡,可以請學長們休息了,學姊們,再撐一下,看下去。

女性至上的尊貴學姊們,為了你們的安全,不能只是依靠家人、朋友、警察、法律來保護你們。
自己還是需要愛惜自己。
畢竟選擇權是在學姐身上,而不是我們這些男砲
如果不放心將安全交給身邊的男寵,出門前切記,先到警察局備案
著名你在甚麼時候(日期時間)從甚麼地區(XX市XX區)出發。
然後到了某地與男寵見面之前,再次地跟當地警察局備案一次。
如果在這兩個地點之間,學姊們的行蹤有任何問題,警察可以第一時間反應過來,以保證學姐們的生命自由。

備案並不是報案,可是是一個預備手段,你也可以跟警察先生說,如果三天內你沒來銷案,那麼就趕快去找你。
畢竟大家都想要快快樂樂地出門,平平安安的回家,不是嗎?

然後再次地呼籲,有家庭的學長或學姊們....已經有老公/老婆了,
在這邊聊聊天可以,看看視訊可以,約出門就不好了!!
總是為自己,為家人,為自己的小孩子負責,不是嗎?
別做個壞榜樣給他們看到,也別舉手間毀掉自己的家庭,更別害到可愛的學姊們
依據犯罪學的母愛剝奪理論,母親不陪在身邊的小孩子的犯罪率近乎80%
依據犯罪學的環境學習理論,青少年永遠都在向自己的父母學習,
近乎四成的壞習慣不是源自壞朋友,而是父母。
然後學姊們如果跟男寵出遊時,請記得讓他交出身分證,
看一下照片是否為本人(姓名與字號可以讓他蓋住)
然後再看一下身分證背後的配偶欄是否為空欄,愛護自己,千萬別因為一時的玩樂造成痛苦的傷痛。
小弟在這裡報告至此,下台一鞠躬,謝謝。


-----------(8/25日更新 補上次遺漏的法條)--------------------

向各位學長學姊說聲抱歉,文章已經落落長了,
卻因為發覺有漏掉,故將一些缺失的條文補上來。


刑事訴訟法88條 (現行犯的逮捕)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這條是規定出任何犯下刑法的現行犯,做出限制自由之逮捕行為。
或者為了逮捕而做出的傷害行為,可以讓他由違法變成合法。
因為刑法21條第一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21條並沒有規定是什麼法令,簡單而言,就是依據法律規定之行為皆不罰。

在這邊甚至會引述出,抓猴的犯罪問題。
在正常而言,抓猴肯定是違法,因為侵害隱私。
可是如果當事人是違反妨礙家庭的現行犯......這很可能會被阻卻掉。


刑法285條(意圖/故意傳染性病)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
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告訴我們,千千萬萬要帶套,別害了自己又害了別人。
並且,在旅館前請在三確認,雙方的性病檢查病例。
當然也希望任何"有"的人,請誠實的說出來,或是好好的就醫。
生病不是你願意,可是也不能挾恨傳染。


刑法33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這一條條文中的罰金講新台幣1000元以上,很多刑法條文定的罰金都是說幾百元。
請注意!罰金是以刑法總論,也就是此條來訂,並不是那些子條文。
而那些條文的罰金為什麼會是這樣?因為那是舊台幣時代或是銀圓時代。
而總論上之解釋用語只講述下限......也就是說『台灣的刑法罰金並沒有上限』
最少1000元,可沒講最多多少......根據經濟條件、行為人的經濟能力、行為人的惡性。
而有所增減。



刑法23條(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台灣早期是沒有在用這條條文,因為這條文是從國外抄回來的(別懷疑,台灣的法律幾乎是整本拷貝)
直到早期(約民國6X年)發生退役軍人被搶,錯手扭斷犯罪人的脖子之後......
台灣才開始有所謂的審核要件出現。
1.有效性:你想的辦法需要能解決問題。你不能因為被搶而去吹氣球吧=.=
2.必要性:又稱作最小侵害原則,比如說被搶劫,你可以打他,可以殺他,可以趕走他。
                那麼如果除非緊張或無法趕走的情況,還是要用趕走他的方法。
3.比例原則:說到比例原則就得提到『法益』即為:法律所保障的利益
                法益對於普通人又分成1.生命2.身體3.財產
                如果你只是被搶劫(就是被侵害財產法益)
                那你就不能殺掉他(生命法益) 可是卻可以打傷他(因為是緊急狀況)
                這條公式為:3v.s22v.s1相等
有名的判例是,在役軍人於公園強暴女子,拉著女孩替自己口交,然後被咬斷掉......
強暴是身體法益的侵害,可是咬斷是重傷罪,照理說女孩犯的罪比較重。
可是法官判下的結果是女生為了保護自己而無罪!
在這裡警告猴急男,別因為赫爾蒙影響自己的思緒撲過去,小心小弟弟被扭下來......


對於有些學長姐可能會覺得法律煞風景,甚至不滿。
認為已婚,也會渴望愛情,所以才來找尋一夜情。
我必須說:只要你的老公或老婆,願意寫下同意書,證明你不會秋後算帳。
或者你可以離婚或分手才去放開心胸玩到爽。
那就並不構成違法與犯罪(因為是告訴乃論,有去告才有成立。)


法律就跟闖紅燈一樣,你可以違法,可是只要侵害他人,就是絕對不行。
你可以闖紅燈,是以別撞到人為前提。(頂多是罰緩,沒有罪)
法律應該教會你我『做出蠢事,就需要付出代價。
畢竟法律是為了保護所有遵守法律的平頭百姓。
所以請三思而後行,別讓快樂的交友出遊,變成讓人覺得是一生遺憾的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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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1# KKFDS
請問什麼叫做有家庭約出門就不好???
打壓已婚夫婦的性權
就是合理的?
公告:禁止張貼酒店/夜店-經驗文、旅館的揪團轟趴之影音、網址、Logo、圖文等相關字詞,違者扣分/禁言!
回覆 2# ElCid

先生,法律上已經講明啦,他犯罪犯法 還連累他人
有夫之婦或有婦之夫的性權沒人剝奪沒人打壓
他有老公或老婆了耶...
你如果覺得不合理不應該跟我說 應該跟立法院的諸公們說
而且這是保護那些單身的學姊們
沒打壓年紀喔
學姊或學長如果四五十歲單身或喪偶
浪漫有涵養,或者美麗大方找得到密友
我還給他們鼓掌道恭喜呢
公告:禁止張貼酒店/夜店-經驗文、旅館的揪團轟趴之影音、網址、Logo、圖文等相關字詞,違者扣分/禁言!
回覆 2# ElCid

夫妻倆說好各玩各的就沒事,
不然你只要碰了別人老婆,
老公就有權利控告妨礙家庭,
就算是他老婆主動跟你求愛都一樣喔!!
(而且這種最好判,老婆主動說[是我主動求愛]幾乎等於判刑確定!!)
回覆 4# StevenL

沒錯 妨礙家庭
最少關一個月以上
如果今天是學姊單身 卻不知道男伴的學長有家庭
學長的老婆找上門來 要學姐怎麼辦
而且也有些學姊有很正當很有前景的職業
難道還要害他失業、犯法、坐牢?
太不厚道了 大家說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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