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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討論一下 通姦除罪化

婦團:通姦除罪化應搭配套

【聯合報╱記者何定照/即時報導】 2013.03.14 10:40 pm

  
龍應台提出通姦除罪化,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律師賴芳玉表示,婚姻不應用刑法懲罰,該用提高民事賠償來保護受害人。

「通姦罪已變成兩個女人的戰爭,沒處罰真正犯罪的人!」賴芳玉辦理離婚案件18年,認為從邏輯上看,婚姻本不該用刑法維繫,該回到婚姻本質思考。從實務看,「告女不告男」狀況也很普遍,缺乏性別平等一致性;另外,由於抓姦找證據有一定難度,常造成女方花大錢卻無效,反而被對方告妨害秘密,且造成夫妻間更大撕裂,「這是捨本逐末」。

賴芳玉表示,她贊成通姦漸漸除罪化,但同時應仿照國外提高民事賠償,否則是把婚姻忠誠度看得過度廉價,未保護精神受傷的受害者。另外,台灣離婚後財產仍得給對方一半或三分之一,也不合理,去年女星陸一嬋因丈夫家暴離婚,卻得付對方近千萬,即是一例。

立委尤美女表示,通姦除罪化早是世界常態,「情感的事,國家不應用公權力介入。」舉例來說,德國認為在婚姻中告通姦,本身就是婚姻殺手,規定離婚後才能告通姦,後來因告者太少,乾脆廢止;日本原本只准告女性通姦,不能告男性,也在二戰後廢除。台灣通姦罪則常變成元配鬥第三者,實務上不見得能挽留丈夫心,反而同時傷害同處弱勢的婦女。

【2013/03/14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婦團:通姦除罪化應搭配套 | 要聞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 ... shtml#ixzz2NaAF7h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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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聲不斷的議題
說說看你們的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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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1# surd

男人自己管不住自己的棍子,還要讓女人背負罵名,刑責,那本身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在這男人主義的社會,錯的都是女人,沒幾個會去想到男人。男人以一句:我只是犯了一個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就這麼草草了事。

女人卻得背負各種罵名,就結果來說。除罪不除罪,最大的禍首依然是男人,而非女人。

女人應該要更多的保障,更多的獨立自主(包含經濟,生活),在這社會,靠個男的並不會真正獲得且佔有什麼,只會失去更多自己渴望的。
回覆 1# surd


我是覺得廢除刑責好了  
既然夫妻問題已經形成了 就不要在造成更大的傷害
現在的刑責 已經變成互相攻擊的手段了
一方想挽留對方留下來 可是雙方都已有傷痕 也不會長久
可能會有二度傷害的空間 而傷害的往往是女性(家暴)
改為民事應該會比較好
回覆 1# surd

據我所知美國是除罪化的
反正打離婚官司偷吃的那方大概都拿不到甚麼東西XD

我是覺得這樣也好啦
省的過程很難看
有時候好聚好散也是種美(不過錢要留下來@@
回覆 1# surd


    我想如果婚後仍想保持自由心態的人應該想要除罪化!!
    畢竟性與愛多數人應該是可以分開的!!
    就像用火一樣, 要小心!!
    不要灼傷身邊最親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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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1# surd
我贊成通姦除罪。最大的理由是,現代人結婚動機已經不像以前,是為了某向社會功能,時間到了必定要結婚,無論是為了生殖、生存、聯姻、政治啥的…不愛對方可以結婚,第一次見面也可以結婚,而且都可以一輩子婚期。
現在愈來愈多人結婚多半是因為(至少我的觀察)喜歡或者願意,才結合在一起,婚姻變成一種更篤定、更認可這關係的生活型態與抉擇。所以當這份喜愛消失或轉變,婚姻理由自然就不存在了,既然這樣,我們還在停留再與我們意願相左的狀態下到底要做什麼呢?
還有,個人意願應該高於法律與道德約束,永遠應該如此。因為哪條法律不是追著社會習俗跑?哪項道德習俗不是隨時間一變在變,隨地區一風一俗?當你想要(或不想要)做某件事,卻被禁止(或強迫)那樣做,人人心理不爽快是最真實、最切身的。
所以,兩個人想要爽在一起時,雙方「願意」就是整件事情最高的法律依據,旁人五四三都只是煙而已。
而且通姦判刑本身就在暗示把對方視作某種財產,財產被侵犯,人人都怒不可遏。對方不是東西,是人。附帶一提,通常男人很常、很習慣不自覺把他身邊任何東西當作產物,無論是物品、動物、人。
回到現實面,懲罰通姦很荒謬,就像想要處罰或禁止「打噴嚏」,卻對「感冒」這件事不聞不問,或裝作沒問題。執行上徒勞無功,邏輯上捨本求末。會通姦表示婚姻有不能滿足的地方,該矯正的是婚姻關係中某項因素,而不是想要以外力逼人就範,現在不爆,以後必爆,再說婚姻到要必須以法律夾在一起以防破裂,還有什麼意思呢?(這噴嚏感冒譬喻並不恰當,通姦不是病,也沒有罪。只是要強調與婚姻的表裡關係)
我認為開化社會不應該在使用「通姦」一詞,「婚外情」較中性與適切,通姦就把他當作描述古代社會的古代詞彙吧

無法理解文中配套措施可以怎樣
別配套了
帶套吧!
1

評分人數

    • surd: 超認真地回覆 給個讚威望 + 20 威望
回覆 1# surd

確實已婚姻來說 通姦已經不是第三者的問題了 一個巴掌拍不饗 應該要以其他方式去處理 所以這新聞看了試還蠻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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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9# 柳心


    刑法我也學過啊
    問題是 法條不適用就該改
    現在法令都已經改成婚後所得一人一半了(婚前協議或婚前財產或繼承等除外)
    我想 離婚時錢可以分配的好 應該沒有所謂受害者
    一個人沒了心 留著一個名分 一個軀體 互相折磨 何必呢
    當成折磨三個人的方式
    好聚好散 我想是最佳方法
    當然法律是不得已的下下策
回復 1# surd

再補充一則通姦除罪的評論,兼談到偷拍與隱私問題。
只要大家都像論壇一樣開放談論/實踐性的話,側錄與羶腥新聞就失去意義了,當然最好"通姦"這概念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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