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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討論一下 通姦除罪化

婦團:通姦除罪化應搭配套

【聯合報╱記者何定照/即時報導】 2013.03.14 10:40 pm

  
龍應台提出通姦除罪化,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律師賴芳玉表示,婚姻不應用刑法懲罰,該用提高民事賠償來保護受害人。

「通姦罪已變成兩個女人的戰爭,沒處罰真正犯罪的人!」賴芳玉辦理離婚案件18年,認為從邏輯上看,婚姻本不該用刑法維繫,該回到婚姻本質思考。從實務看,「告女不告男」狀況也很普遍,缺乏性別平等一致性;另外,由於抓姦找證據有一定難度,常造成女方花大錢卻無效,反而被對方告妨害秘密,且造成夫妻間更大撕裂,「這是捨本逐末」。

賴芳玉表示,她贊成通姦漸漸除罪化,但同時應仿照國外提高民事賠償,否則是把婚姻忠誠度看得過度廉價,未保護精神受傷的受害者。另外,台灣離婚後財產仍得給對方一半或三分之一,也不合理,去年女星陸一嬋因丈夫家暴離婚,卻得付對方近千萬,即是一例。

立委尤美女表示,通姦除罪化早是世界常態,「情感的事,國家不應用公權力介入。」舉例來說,德國認為在婚姻中告通姦,本身就是婚姻殺手,規定離婚後才能告通姦,後來因告者太少,乾脆廢止;日本原本只准告女性通姦,不能告男性,也在二戰後廢除。台灣通姦罪則常變成元配鬥第三者,實務上不見得能挽留丈夫心,反而同時傷害同處弱勢的婦女。

【2013/03/14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婦團:通姦除罪化應搭配套 | 要聞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 ... shtml#ixzz2NaAF7h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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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9# 柳心


    刑法我也學過啊
    問題是 法條不適用就該改
    現在法令都已經改成婚後所得一人一半了(婚前協議或婚前財產或繼承等除外)
    我想 離婚時錢可以分配的好 應該沒有所謂受害者
    一個人沒了心 留著一個名分 一個軀體 互相折磨 何必呢
    當成折磨三個人的方式
    好聚好散 我想是最佳方法
    當然法律是不得已的下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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