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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amour0919 於 2011-11-2 04:26 編輯
作者: 史倩玲 | 台灣立報 – 2011年11月1日 下午10:46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教育部日前公布,將要求各級學校修訂聘約,禁止師生戀;如果違反,教師最重將會遭到解聘或停職處分。不過,專家卻表示,師生戀如涉性侵、性騷擾、違反專業倫理等情況,早已經有相關法令,沒有必要另外禁止。
違反倫理已有罰則
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理事長卓耕宇表示,師生戀所衍生出的性侵、性騷擾、違反教師專業倫理等情況,已有性別教育平等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可處理相關情況,教育部根本不需另外要求各級學校訂定相關罰則。
卓耕宇還說,師生戀是否會產生問題,端看師生戀背後的權力關係,而不是單以老師與學生的身分進行規範,如此有簡化問題之嫌。
師生戀面臨複雜狀況
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創辦人、教師王振圍則認為,一般人對於師生戀往往有美好浪漫的想像,但在教育現場中,師生戀卻有多種複雜的情況。
一種是老師藉由權力性侵或性騷擾學生,等東窗事發之後,老師卻藉口是師生戀;另外,在大專院校中,常見老師與學生談戀愛,但等到分手時學生反控老師性侵,或是老師藉由當掉學生進行報復。即使成年學生與老師師生戀沒有出事,但同學也會認為老師偏袒與其相戀的同學,造成整個班級學習意願低落。
還有一種情況是,老師與學生分手後,老師沒有心情或不願上課,導致整班學生受教權遭到侵害。
王振圍表示,教育部的規定應該是針對直接有教學關係的師生,而沒有教學關係的師生應不在此限。例如A校老師與B校學生談戀愛,應不在教育部的規範範圍之內。
卓耕宇指出,早期有不少師生戀的佳話,如趙寧、苦苓等人都是娶學生為妻。
不過卓耕宇提醒,這極有可能是媒體將少數正面案例包裝過後的結果,負面例子卻少有人重提,例如20年前師大曾有教師性侵學生,並要求與學生交往,最後該位學生卻被教師的元配控告妨礙家庭,雖然這個案件已經過去20年,但是受害人到現在仍然有強烈的心理陰影。
師生戀關係難認定
王振圍分析,即使在教育現場中,師生戀的結局多半是兩敗俱傷,但由於性平法以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已有相關規定,仍不應該特別針對師生戀擬定罰則。重要的是,在處理相關事件時,教育部是否了解事件本身的權力脈絡。
如果教育部針對師生戀明訂罰則,立刻就會產生認定上的問題。
王振圍舉例,如果大學老師與大學生在學期中有師生戀,但卻等學期結束,兩人已無師生關係之後才公布關係,如此根本很難認定師生戀成立的時間點。
王振圍表示,如果教育部擔心教師應師生戀違反評量等專業倫理,由於早有相關罰則,不需另外要求各校明訂罰則。
恐侵害教師私領域
王振圍指出,由於一般學生不會詳細了解相關法令,但老師卻有許多機會接受校方在法令規定方面的宣導,教育部的禁止師生戀政策,多少有保護老師的功效,老師在面對感情關係時會更為審慎。
不過,教師了解在感情關係中,教師與學生的權力落差,比規定罰則更為重要。
卓耕宇指出,師生戀衍生的問題相當複雜,不應以單一師生身分原則認定是否處罰,同時教育部直接要求學校在聘書中規定罰則,也有介入教師私領域的嫌疑。
=====================以下個人想法=========================
應該教育學生「對老師的孺慕之情不等於愛情」,老師心中也都有一把尺,教育部不該用公文或聘書明令禁止師生戀。
別把老師都當色狼。
以台大來說,如果發生師生戀,學校希望老師或學生任一方離開學校,才能決問題。但台大目前未考慮在教師聘書中明訂「禁止師生戀」。
男女自由社會之中,禁止這些,還滿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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