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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在新北市板橋區經營黃金買賣的邱姓男子,長期對趙姓女員工性騷擾,不僅要包養她當小三還逼迫她簽下「性愛契約」,女子不從竟將她解雇,法院判決邱男須給付趙女14萬,另重罰60萬元。
33歲的趙姓女子在61歲邱姓男子經營的公司擔任特助,邱男長期對趙女進行騷擾,不但要包養她當小三,邱男還寫下親筆簽名、蓋章的性愛契約,契約中寫明「房間渡過一段美好的時光」,逼迫趙女簽下同意書,趙女屢屢拒絕後,在3月遭到邱男無故開除,連薪水、遣散費也沒拿到。
趙姓女子於今年5月向新北市勞工局檢舉, 勞工局調查發現除了趙女,還有一名女經理因受不了邱男騷擾而離職,將邱男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服務法》,共重罰60萬元。
趙女也向板橋地院提出損害賠償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邱男確有性騷擾且要求性服務,判邱男須給付趙女欠薪、精神賠償共14萬餘元。
原文網址: 拒簽性愛契約遭解雇 女員工獲賠14萬 | 社會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07/26/138-2730639.htm#ixzz1TFiNV8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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