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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謗罪 小弟沒有發文權利 請大家能發文去
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 條︰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刑法第311 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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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1 條︰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不罰。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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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訴訟是屬於→每個受害人的權利。
提出舉證是屬於→每個受害人的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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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情況變為只有兩人,甲罵乙,雖然沒有第三者得知或是有散佈內容
的意圖,但乙方對甲方所說的內容感到不適、嚴重影響人格,也可以民法第
一九五條請求精神賠償。不過前提是要留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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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先引用法條等說明,您所提問毀謗和妨害名譽於法上
應屬等同之罪名,但因實例上的情形來引用法條看何者為
適,就會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每個法官檢察官的量刑依
據標準會因個案而有所差別,無法回覆您的第二提問,僅
能就法條轉知於您,若判刑了最重不會超過上述的刑責與
刑期。
誹謗罪
誹謗罪與侮辱罪的差別已經於前篇「公然侮辱,網路聊天謾罵
同等加罰」中已有說明之,只要是謾罵內容有〝損害名譽〞,並以
各種方式給其他第三者得知,就已構成毀榜。處罰的內容,規定於
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
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例如甲方在公司裡大罵乙方:「○XX!」,因為還有其他無關同
事聽到或看到,因「○XX」三字並無傷及對方名譽等事實,但因
內容讓人感到不適與不雅,直接構成公然侮辱罪。但如果甲方又在
公眾場合說乙方:「在外欠債累累還花錢玩女人」,如果沒有證據
可以證明乙方做過此事,則此〝指證內容〞被視為莫須有,嚴重損
害乙方名譽,則構成公然誹謗罪。如果甲方式在私底下與幾位好友
密談此事,或是以書信、電腦文字、網路留言等方式進行,一樣構
成誹謗,後者還可視為加重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
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
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誹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
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以下三法條請求賠償。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
,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
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一八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
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
者,不在此限。」
※第一九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
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
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
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
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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