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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中心/彰化報導
彰化縣一名男子被媳婦指控以撫摸下體、胸部、大腿等方式猥褻3次得逞,被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男子辯稱媳婦是為離婚才會誣告他,法官審理認為,媳婦對於發生地點及方式的說法違背常情,進行測謊時間距離被猥褻時間太久,判決男子無罪。
判決書指出,這名媳婦自訴在民國95年、96年及99年,公公先後3次進入她的房間,趁她躺在床上時撫摸下體或強行摸她的大腿,也曾利用她躺在床上抱著小孩哺乳後裸露左胸休息時,撫摸她的胸部強制猥褻得逞。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根據兩人的證詞以及媳婦住處現場照片和測謊鑑定書等,將男子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法院審理時,男子辯稱媳婦和兒子關係不好,又被發現和他人親吻的親暱照片,為離婚才會誣告他。
法官認為,女子說被猥褻時曾大聲喊叫,她的前夫、婆婆等人都否認曾聽到喊叫聲,沒有目擊證人;女子在房間被公公猥褻,房間旁邊就是客廳、飯廳,家人不可能沒發覺女子被公公猥褻。女子又說她躺在床上餵小孩喝母乳睡著後,公公摸她的胸部,法官也認為,媳婦的小孩已經1歲2個月大,被摸胸時未保護自己還抱著小孩也違背常情。
判決書指出, 2人接受測謊的時間與發生猥褻的時間差距少則1年、多則3年,鑑定結果可能會受到時間因素的干擾,測謊的問題只問到有沒有撫摸,至於觸摸時是否違反女子意願,不在鑑定範圍內。法官認為只有當事人片面指控,指控內容也有瑕疵,加上測謊鑑定書也無法補強犯罪事實證據,因此判決男子無罪。
http://www.nownews.com/2010/10/15/138-26553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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