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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沈姓男子與年滿16歲的女友多次發生性關係,導致女友懷孕,女友母親控告他涉嫌強制性交;沈某出示女友先前寫給他的紙條,內容質疑沈不喜歡跟她做愛。檢察官調查認為,紙條內容顯見少女是自願發生性關係,對沈姓男子裁定不起訴處分。
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未滿14歲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方調查,沈姓男子98年8月在網路聊天室認識少女,雙方交往後成為男女朋友並多次發生性關係,少女在今年4月到醫院檢查後才知懷孕8個月,少女母親怒控沈某涉嫌強制性交。
沈姓男子提出少女先前寫給他的紙條,少女稱他「老公」,還寫「為什麼你做愛做到一半都會突然停止?你知道嗎?對於我而言,會覺得你不喜歡跟我做愛。」檢察官因此認為沈某未以強暴、脅迫手段逼少女性交,裁定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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