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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除罪化我是不贊同的,
不過就算台灣也學南韓將通姦除罪化了,
老實說我也不會覺得有甚麼大不了的。
許多國家將通姦除罪化的最大理由,
主要是認為男女感情為個人隱私權,
如果用法律來限制甚或制裁就有侵害人權的疑慮了。
說俗話一點就是"我想跟誰做愛是我的自由"的意思了。
這樣的論述基本上我是認同的,
畢竟男女之間的情感存在了太多的非理性因素在,
誰說俊男一定要配美女?
身高不是差距年齡不是距離體重不是壓力,
男女之間是無法用文字或是數字甚至經驗法則來總結一個公式或模式的,
更不要說用死硬的法律條文來規範了。
但是,
如果男女進入了婚姻,
就不能只用單純的感情來規範男女關係了。
婚姻關係裡不是只有一男一女而已,
有了婚姻就會有了家庭,
以後可能會有小孩,
婚姻衍生出的關係就非單純的男女情感了,
而是更多的情感以及更多的責任。
如果一個人不分男女在婚姻中依然保有"我想跟誰做愛是我的自由"的心理,
對於維繫家庭的穩固與和諧是會有很大的破壞力的。
回到法律層面的通姦罪來講,
既然法律明文規範了婚姻制度,
全世界所有國家也都鼓勵男女要進入婚姻,
就必須要提供能讓婚姻制度可以長久的保障才對。
通姦罪對於許多容易被色誘的人尤其是男性,
多少有一定的嚇阻作用。
當然以台灣現實的環境與社會風氣之下,
家醜不外揚的觀念常常讓通姦罪起不了太大的作用。
既然作用不大那為何不乾脆就廢了算了呢?
我個人是以為寧爛勿缺的心態啦!
如果有其他的法律可以更加保障婚姻制度的維持,
像西方歐美國家的法律在贍養費、兒女監護權以及財產分配繼承等,
對婚姻中受害的一方都有很完善的規範與保障,
也對破壞家庭的一方有很重的民事上的懲罰與賠償,
如果台灣也能有這樣的法律保障,
那我也就不會去反對通姦除罪化了。
以上文字純屬個人現時的心得與觀點,
不論斷誰對誰錯也不筆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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