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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麗士大人不是這樣用滴
最近看到兩篇新聞。一個是警察執勤時,因為工作忙碌,肚子實在受不了。於是到執勤附近購買食物而被路人檢舉,導致這名員警被記申誡。另一個則是遇到民眾報案,員警因為沒倒茶給民眾,而導致這名員警被記一次申誡。我看到這兩篇新聞之後,我整個很傻眼。因為被記申誡的理由實在是讓人無法接受。警察的職責是是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市民性命及保障個人財產。但怎麼會因為這些理由而被懲處!波麗士大人的職業欄應該不會有「兼職:管家」吧!在台灣當波麗士大人真是辛苦。回想一下,以前的我為了想當正義的警察還去考了兩次特考。結果是⋯沒上。在台灣想當正職的警察我想可有得等了。不過兼職倒是很缺。每次不管做得怎樣,都會被列爲執法過當。這樣到底要怎麼執勤,我整個都想不透。之前有一次看到美國警察執法的影片。內容是:開法拉利的人自以為很了不起,結果踢到鐵板。美國警察才不管你開什麼車,是什麼人。會不會刮傷車子。先拉你出來再說。而看一下台灣,哇哩勒!這車我賠不起啦,算了。還是開罰單給他就好了。唉!希望各位好市民能多多體諒波麗士大人。我發現在台灣當警察,有一種詬病。那就是想做卻又不能做。
給各位一個問題:假如你在巡邏時,遇到通緝犯。通緝犯拿刀或槍等手持武器要跟你反抗。當下你會怎麼做呢?
(記住!警察開槍要寫報告以及開幾槍。如果通緝犯死了,你容易會被當成執法過當或過失殺人。如果你放通緝犯走的話,更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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