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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律小常識:刑法 第二四章 墮胎罪 [列印本頁]

作者: LinJing    時間: 2010-8-4 15:36     標題: 法律小常識:刑法 第二四章 墮胎罪

因為前陣子的新聞,去查了一下相關資料

多數人只知道墮胎對女性身體傷害極大
因墮胎多為當事人自願,醫師施行手術時,會登錄合乎規範的病歷
即使被檢舉違法施行墮胎手術,基本上也不易查到違法證據

不論自願或教唆,墮胎都是違法行為

第 288 條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 289 條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0 條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91 條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92 條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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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請大家愛用保險套

只會在事後叫女生吃藥或打掉的男人最自私
作者: a123314874    時間: 2010-8-4 16:54

我認為墮胎跟殺人其實沒有太大區別
都是迫害人的生命
作者: 痞子    時間: 2010-8-5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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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u4gj4g4    時間: 2010-8-9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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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ETERLI    時間: 2010-9-3 00:05

你似乎忘了還有優生保建法這優先適用法條吧
作者: showwin    時間: 2010-9-6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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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125266304    時間: 2010-10-7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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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ei133665    時間: 2010-10-7 23:01

請這位大大要PO法條請順便解釋一下好嗎
法律不是照法條看一看就可以懂的
雖然法條是這樣寫的但可不是照一般人的認知去解釋的
PO條比較好解釋的法條
刑法293遺棄罪:1.遺棄無自救之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照字面上解釋;如果你看到有人倒在路邊,你沒有救他,算你倒楣你犯了遺棄罪.
但真的是這樣嗎?其實並不是,除非是你造成的,否則你沒管他是沒有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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