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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一夜情後被丟包 女誣性侵 [列印本頁]

作者: Phantomlee    時間: 2012-5-9 19:58     標題: 一夜情後被丟包 女誣性侵

一名年輕女網友與二十五歲男子張智淵相約見面一夜情後,

女子不滿深夜被張男「丟包」在公車站牌,獨自回家,怒告張男性侵害;

檢方調查,證實雙方是你情我願,女子事後還在網路留言向張男「對不起」;

台北地檢署昨將張男不起訴,另分案追究女網友涉嫌誣告,若成罪可處七年以下徒刑。


從事輕鋼架裝潢工程的張智淵,昨得知不起訴後說:「心情好多了」,

「明明是一件單純約會,怎會搞成法辦,檢警偵辦的這二個月來,

心神一直不寧,工作時常被工具割傷手。」

對於女網友指控他深夜將她甩在公車站牌,張男喊冤:

「是誤會,當晚十點多女子要回桃園家,我載她到木柵的公車站牌等車,

告訴她『(我)去加個油、(妳)在這裡等(公車)」』,是分開來的兩句話,

而非女子認為的『我去加個油,在這裡等我。』」害她半夜苦等不到而獨自回家。


今年二月十一日,張智淵與女網友相約見面,

張男騎車到萬芳捷運站載她,隨後載回貓空山腳下的住家「嘿咻」;

女網友指控張男先要求口交,仍不滿足,進而強扯她內褲對她性侵害。

不過,張男說兩人是自願性行為;

女網友偵查中也坦承不滿張男當晚將她獨留公車站牌才提告,並非被強迫。


檢察官調閱兩人的交友留言,女子在報案後的隔天情人節,

對張男留言指出,「對不起,警察有沒有對你怎麼樣?我會承擔一切的。

我們都對彼此誤會……沒想到他們真的把你抓過去……請放心我會撤銷告訴。

總之,等檢察官那邊消息過來,我會讓一切都結束。」


檢察官認定兩人是你情我願,女網友應為行為負責,事後若反悔,

也與《刑法》無關,因此將張男處分不起訴,另追究女網友誣告罪。

對此,張智淵說:「會原諒她。」記者昨聯絡不上女網友,不知她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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