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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社會上.. 男性要多多禮讓女性
在網路 .. 男性以為看不到臉 . 不知道對方是誰
就罵來罵去的 ... 其實這樣已經是犯法了 !! 如下
【引用】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余啟民指出,時下青少年流行在部落格、聊天室或BBS(電子佈告欄)發表言論宣洩情緒,有時甚至與其他網友打「筆仗」。要是言論激烈涉及人身攻擊、辱罵,或是加油添醋傳播子虛烏有的事情,造成他人名譽受損,都可能涉及觸犯刑法第三○九條的「公然侮辱罪」,或是第三一○條的「誹謗罪」。
他是可以告你的 ....
我們一起~ 好好愛護這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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