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管妹= 於 2011-05-19 10:53 複製加入精華版區
禁止警察以釣魚方式辦案 立法院三讀通過
警政署嚴禁再以「釣魚」方式偵辦網路援助交際案
立法院會2003-06-05日三讀通過「警察職權行使法」,內政部警政署以新聞稿表示,該法除呼應釋字第535號解釋要求外,對現行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3款在行使臨檢、盤查等干預性職權措施規範上的不夠明確,致人權保障有欠週延處,以及維護警察自身安全的部分,均能兼籌並顧,具有開創性的時代意義。
同時,為使警察執法人員與民眾對法令有充分瞭解,也將落實教育宣導工作,並依新法第32條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過去,備受批評的警察以「釣魚方式」辦案,在這次新法第3條第3項明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意謂警察在偵辦網路援助交際、媒介色情等案件時,不得再採取喬裝嫖客或援助交際少女的「釣魚」手法。
再者,未來未著制服或未能出示證件表明身分的警察人員,民眾依新法第4條第2項得拒絕員警職務行使,以避免人民遭受假冒警察者撞騙。
警政署有鑑於基層員警經常以「釣魚」方式偵辦網路援助交際案件,不僅違反程序正義,更有觸法之虞,因此以書面傳真通令全國警察單位,嚴禁再以「釣魚」方式偵辦網路非法援妓交易案。
新竹市警局接獲傳真後,督察室立即通知各分局轉發這項命令。行政課表示,以往曾因個案出現適法上的爭議,刑事局曾發函要求各縣市警局檢討,在緊急通知當中,不僅嚴格要求員警不得再釣魚辦案,且明文規定「以釣魚方式偵辦網路援助交際案者一律不得敘獎」,立場堅定。
新竹市警局行政課表示,警政署雖然禁止以「釣魚」方式辦案,但並不表示今後就不偵辦網路援助交際案,凡是嫌疑人傳遞援助交際訊息確切者,警方仍可報請檢察官專案指揮偵辦,且出動前應先向上級報准核備,如此警力出動時有憑有據,師出有名,就不會有適法性的疑慮。
新竹市部分基層員警說,以往在偵辦網路援助交際或應召業者,靠「釣魚」比較快,且還可從而追出馬伕等幕後接應、經營人士,今後不能「釣魚」,偵辦上絕對會增加不少難度。
一名警員舉例說,如果要捉網路援助交際,從網上看見援助交際訊息可立刻釣出援助交際男女,不能「釣魚」的話,只能從追查網址著手,但現在援助交際男女都很滑頭,經常在網咖傳送訊息,即使費時找到網址,不僅失去逮捕時效,也可能找不到人。
新竹縣一名刑事組長表示,「釣魚」的作法事實上於法理上就有爭議,也有引導犯罪之嫌,他的部屬雖曾以此法辦過類似案件,但如今警政署有明文律定,今後在偵辦上將不會用「釣魚」方式辦案。
另一名新竹縣的刑事組長則稱,禁止以「釣魚」方式偵辦援助交際案件,那麼今後相關案件的績效將會「很難看」,查緝件數將隨著偵辦困難度增加而相對減少。
管婆=Admin=答覆:
"成年人"雙方只要做到
兩情相悅+不涉及金錢交易之下的 性行為,絕對沒違法!根本不用怕警方釣不釣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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