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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姓男子去年10月間到女同事住處聊天,趁機下藥迷昏對方,脫去對方內褲並親吻,事後卻忘記幫對方穿回去,檢方認為郭男涉嫌性侵,將他求刑8年,但因被害人下體並無撕裂傷,也驗不出郭的DNA,法官以藥劑強制猥褻罪判刑4年,檢方則不排除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98年10月間,郭男到女同事住處聊天,趁隙在酒裡下藥,導致被害人喝下後昏睡,他脫掉對方內褲親吻,疑用手指強制猥褻得逞,女子清醒後立即報警。
根據被害女子尿液檢驗結果顯示,為FM2代謝物陽性反應,但其下體無撕裂傷新痕,僅在女子內褲驗出與郭同型的Y染色體。法官認為,女子內褲可能被拿郭來自慰,或親吻內褲後留下口水,構成以藥劑強制猥褻罪,但無法證實被害人遭性侵。
不過,檢方表示,郭男事後曾傳簡訊「若是有了的話,怎麼辦?」給被害女子,認為他曾性侵女同事,求刑8年並無不妥,不排除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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