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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吳姓士官長因不堪曾姓女友每次見面都要嘿咻,索性當起「落跑新郎」,還說曾女曾恐嚇他,不想結婚就要到部隊大鬧,他迫於無奈才答應結婚;但曾女因不滿吳男悔婚,找到吳男位於新北市中和區的住家,在門上噴漆「敢做不敢當吳振中士官長」,吳男憤而提告,板橋地檢署依毀損罪將她起訴。
42歲離過婚的士官長吳振中,透過婚友社認識大他5歲的曾淑莉,曾女中年喪偶,兩人交往長達11年,但2005年,曾女要吳男簽「結婚保證書」,並要求每月給她1萬元的安家費,2010年底,吳男秘密退伍並搬家,成了台版「落跑新郎」。曾女憤而跑到吳男的住家噴漆,事後坦承自己做錯盼能和解,強調已放棄要求吳男履行婚約。
據《蘋果日報》報導,曾女指吳男始亂終棄、交往10年來只想跟她上床,且出手小氣,每次只帶她去爬山、郊遊等低消費活動,但吳男則反控女方「一見面就想炒飯,我根本是當鴨」,並表示曾經很愛她,但女方不只把他當牛郎,還會對他施暴,有時還會向他丟磚頭,加上出門旅行都是由他出錢,月俸6萬元幾乎所剩無幾。
據媒體報導,吳男一提分手,曾女就要脅要去部隊投訴他始亂終棄,以無法領終生俸恐嚇他,為安撫曾女,只好簽下退伍後就娶妳、每月匯款的「賣身契」;吳男無奈之下選擇逃婚,他甚至還說「若法官判我得跟她結婚,我寧可去死」。曾相愛的2人今對簿公堂,曾女遭退婚後心有不甘,拿噴漆在吳宅大門噴寫「敢做不做當吳振中士官長」,檢方依毀損罪將她起訴。
板橋地檢署依涉嫌毀損罪將曾女起訴,但考量噴漆所言是個人意見主觀,故吳男另指控曾女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罪等,則不起訴。另與噴漆案一起偵辦的「結婚保證書」一案,因《民法》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吳男雖然簽下「結婚保證書」,承諾婚約及月付安家費,也會因約定違法、違背公序良俗被判無效。
原文網址:http://www.nownews.com/2011/07/14/350-2727628.htm#ixzz1SKaEvz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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