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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修法若過 送紅包有罪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3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法務部表示,待立法通過後,民眾、廠商送紅包給公務員都要負擔刑事責任。


根據現行貪污治罪條例規定,目前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收賄者,訂有罰則;民眾若對公務員行賄、送紅包等,則處罰受賄的公務員,不處罰行賄的民眾。


法務部為檢肅貪腐、杜絕「紅包文化」,參考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香港防止賄賂條例、德國刑法等,修法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明訂行賄公務員者要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因學者與實務界認為現行法條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的刑度過重,修法減輕「違背職務行賄罪」,由現行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未來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三讀通過後,行賄公務員者將處以刑罰,希望修法能改善民眾送紅包、廠商行賄等社會風氣,澄清吏治。


陳守煌說,不違背職務行賄的情形,例如廠商送紅包要求申請建物建照,讓承辦公務員原本不通過核准而核准,或因此快速核准建照等,都將構成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依照過去案例顯示,前總統陳水扁涉及貪污、洗錢等罪時,曾出現公務人員收賄有罪,行賄扁家的企業卻因屬「不違背職務行賄」而無刑責。未來立法三讀通過後,民眾送紅包、企業行賄政府等情況都將被認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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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增加行賄者有罪,這個倒是可以理解,但有沒有搞錯啊,要減輕受賄者的刑責,是要鼓勵他們可以受賄嗎?不然乾脆訂個收賄可以有奬勵,可以拿收賄奬金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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