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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說明* v" ^$ i4 E/ X6 m$ w' e$ g
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處罰規定不會因為少女自願就不用罰,而且「將滿」16歲,表示還沒滿啦~那當然還是...會被罰...不過要是該少女的爸媽沒有去告的話 另外本條規定為非告訴乃論罪(就是很多人在說的公訴罪),就算少女的父母撤回告訴,檢察官還是可以提起公訴的。7 ~( \3 T5 d/ C.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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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個成年男子跟16~18的女生「兩情相悅」的上床且無「脫離家庭」之虞,就算女方父母來告,只要當事人口供一致(女生不翻供的情況下),那就確實無罪,無法可辦嗎?」。3 C3 w; E+ S& @$ l# G$ J
一、當男女的情愛事件無法善了時,在實務上經常出現男方被女方反控「違反性自主罪」(即強制性交罪)的情形。當然,法官承辦這類案件,在經驗的累積下,很容易就看清楚其中的梗概,所以一方有無「硬拗」或「翻供」,是無法逃過法官的法眼的。( ]' u: l% E* O2 d4 L+ u
二、在刑法「罪刑法定主義」下,目前針對此類型態的案件確實是「無罪,且無法可辦」的。因此,本人在亦深感無奈的心情下,必須很沈痛的呼籲,請全天下的男女(尤其是青少年男女),當賀爾蒙高張亂竄腦門時,在男歡女愛「想做愛做的事」之際,請務必多一分理性!如此,將可以讓自己遠離很多可預見的煩惱,也將不會因「愛做」而招惹官司上身,更不會為關心你的人帶來無止境的憂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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